规范合理使用著作权 促进民族文化繁荣发展

2021.02.22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尹俊 发布时间:2021-02-22

 

为协调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优秀文化的传播,世界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大都会使用法定许可、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等方式对著作权人的财产权进行必要限制。其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合法使用方式。

 

为促进我国民族地区教育、文化和科技事业的发展,加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播,增进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与交流,我国在1990年颁布《著作权法》时,就明确规定了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的合理使用制度。此后,《著作权法》虽历经3次修订,但均相对完整地保留了该项制度,只对该制度的表述方式进行了细微调整,其立法意图及内涵未变。由于针对该项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缺失,加之学界对该制度的探讨相对较少,因此,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针对该项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问题无法妥善解决。为此,笔者对该项合理使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和浅析,希望能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明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内涵

 

2020年新修改《著作权法》中使用了“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这一法定用语。对于该用语的内涵界定,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此处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除应满足主体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和已经发表两个要件外,还应重点考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作品表现形式的角度去理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应不等同于狭隘的“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按照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显然,其表现形式要比“汉语言文字”更为严谨。二是从该作品是否为原创作品的角度去理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应既包括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原创作品,也包括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汇编、改编、翻译等方式进行再创作的作品。

 

完善司法解释 寻求制度平衡点

 

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据以翻译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品蓝本本身就是再创作作品的现象。即该翻译作品蓝本是在其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品、少数民族文字作品或外国作者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编、汇编或翻译等形成的新作品。笔者认为,对于满足前文提及的,主体要件的原作品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品的再创作作品,由于其主体范围和作品形式均符合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理内涵,因此应该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其他两种情况的再创作作品则不适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因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理基础就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优先保护原则,进而对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财产权进行合理限制。如果原作品同样是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那么两者就应平等保护而非差别保护,因此就不应对其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如果原作品是外文作品,那么,鉴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合理使用制度是我国《著作权法》独创的制度,《伯尔尼公约》及其他国家著作权法律中均没有此类制度,因此也不能直接适用该合理使用制度,否则容易造成涉外法律冲突,也与我国此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初衷相违背。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中有时会附有插图等非文字表现形式的作品。这些插图等作品的著作权人有可能是其他人,那么在适用合理使用制度时,是否也包括此类其他形式作品呢?

 

笔者认为,一是在通常情况下,包含在作品里的其他非文字表现形式作品只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有关“作品”的规定,那么该作品的作者就该享有独立的著作权。无论在原作品中还是通过改编、翻译等方式再创作的作品中,只要使用了该作品,就要尊重该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例如,要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为其正确署名等。二是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品中所包含的其他非文字表现形式的作品,是否也同时适用该合理使用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如果硬性地将合理使用制度扩展到该类作品,就会突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这一前设条件,不当地限制其所包含的其他非文字表现形式的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反之,如果该类作品不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则在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出版时,需征得该类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合理报酬。如此一来,必然会影响优秀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品在民族地区的传播,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设计初衷相违背。

 

因此,合理使用制度应该在作品著作权人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教育以及科技发展之间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这一平衡点就是其他非文字表现形式的作品在整个作品中所占的比重。如果在整部作品中其他非文字表现形式作品所占比重不高,那么就应当认定作为作品一部分的其他非文字表现形式的作品具有一定的附随性,因此可以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反之,如果所占比重较高,实践中就应该妥善保护这类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应适用合理使用制度。民族出版社在策划出版《中国儿童百科全书》民族文字版时就注意到该书汉文版中存在一些图片,可能会涉及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民族出版社积极与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进行沟通,最终采用与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联合出版的方式出版了民族文字版《中国儿童百科全书》,不仅取得了很好的出版效果,也规避了法律风险。在实践中,至于其他非文字表现形式作品占该作品的比重为多少时才可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规定,但确定该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其他非文字表现形式作品的数量、所占篇幅、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品的影响等诸多因素。

 

完善法规制度 促优秀作品传播交流

 

进入互联网时代之后,出现了微信、微博等新的文化传播方式。如果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后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自行传播是否适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合理使用制度呢?笔者认为,应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的“出版发行”做限缩解释,以界定其传播方式的范围。结合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此处的“出版发行”应仅限于经过政府审批获得出版资格的出版单位将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的行为。故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后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自行传播的行为并不适用该条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同时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出版物在正式出版之前都要经过严格的三审三校,对于涉及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内容,还需按有关要求进行重点审读,以确保出版物的质量达到有关要求和标准,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与交流。

 

我国《著作权法》中,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合理使用制度是一项体现我国国情的独创法律制度,该制度自设立至今已经历时30年,在这30年的时间里,这项制度为促进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和科技事业发展作出了不小的贡献。因此,笔者建议,应该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该制度进行解释与完善,以规范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从而减少纷争,让优秀作品更好地传播,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添砖加瓦、贡献力量,早日实现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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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合理使用著作权 促进民族文化繁荣发展

2021.02.22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尹俊 发布时间:2021-02-22

 

为协调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优秀文化的传播,世界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大都会使用法定许可、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等方式对著作权人的财产权进行必要限制。其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合法使用方式。

 

为促进我国民族地区教育、文化和科技事业的发展,加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播,增进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与交流,我国在1990年颁布《著作权法》时,就明确规定了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的合理使用制度。此后,《著作权法》虽历经3次修订,但均相对完整地保留了该项制度,只对该制度的表述方式进行了细微调整,其立法意图及内涵未变。由于针对该项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缺失,加之学界对该制度的探讨相对较少,因此,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针对该项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问题无法妥善解决。为此,笔者对该项合理使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和浅析,希望能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明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内涵

 

2020年新修改《著作权法》中使用了“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这一法定用语。对于该用语的内涵界定,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此处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除应满足主体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和已经发表两个要件外,还应重点考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作品表现形式的角度去理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应不等同于狭隘的“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按照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显然,其表现形式要比“汉语言文字”更为严谨。二是从该作品是否为原创作品的角度去理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应既包括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原创作品,也包括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汇编、改编、翻译等方式进行再创作的作品。

 

完善司法解释 寻求制度平衡点

 

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据以翻译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品蓝本本身就是再创作作品的现象。即该翻译作品蓝本是在其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品、少数民族文字作品或外国作者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编、汇编或翻译等形成的新作品。笔者认为,对于满足前文提及的,主体要件的原作品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品的再创作作品,由于其主体范围和作品形式均符合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理内涵,因此应该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其他两种情况的再创作作品则不适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因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理基础就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优先保护原则,进而对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财产权进行合理限制。如果原作品同样是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那么两者就应平等保护而非差别保护,因此就不应对其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如果原作品是外文作品,那么,鉴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合理使用制度是我国《著作权法》独创的制度,《伯尔尼公约》及其他国家著作权法律中均没有此类制度,因此也不能直接适用该合理使用制度,否则容易造成涉外法律冲突,也与我国此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初衷相违背。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中有时会附有插图等非文字表现形式的作品。这些插图等作品的著作权人有可能是其他人,那么在适用合理使用制度时,是否也包括此类其他形式作品呢?

 

笔者认为,一是在通常情况下,包含在作品里的其他非文字表现形式作品只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有关“作品”的规定,那么该作品的作者就该享有独立的著作权。无论在原作品中还是通过改编、翻译等方式再创作的作品中,只要使用了该作品,就要尊重该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例如,要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为其正确署名等。二是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品中所包含的其他非文字表现形式的作品,是否也同时适用该合理使用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如果硬性地将合理使用制度扩展到该类作品,就会突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这一前设条件,不当地限制其所包含的其他非文字表现形式的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反之,如果该类作品不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则在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出版时,需征得该类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合理报酬。如此一来,必然会影响优秀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品在民族地区的传播,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设计初衷相违背。

 

因此,合理使用制度应该在作品著作权人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教育以及科技发展之间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这一平衡点就是其他非文字表现形式的作品在整个作品中所占的比重。如果在整部作品中其他非文字表现形式作品所占比重不高,那么就应当认定作为作品一部分的其他非文字表现形式的作品具有一定的附随性,因此可以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反之,如果所占比重较高,实践中就应该妥善保护这类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应适用合理使用制度。民族出版社在策划出版《中国儿童百科全书》民族文字版时就注意到该书汉文版中存在一些图片,可能会涉及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民族出版社积极与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进行沟通,最终采用与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联合出版的方式出版了民族文字版《中国儿童百科全书》,不仅取得了很好的出版效果,也规避了法律风险。在实践中,至于其他非文字表现形式作品占该作品的比重为多少时才可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规定,但确定该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其他非文字表现形式作品的数量、所占篇幅、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品的影响等诸多因素。

 

完善法规制度 促优秀作品传播交流

 

进入互联网时代之后,出现了微信、微博等新的文化传播方式。如果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后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自行传播是否适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合理使用制度呢?笔者认为,应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的“出版发行”做限缩解释,以界定其传播方式的范围。结合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此处的“出版发行”应仅限于经过政府审批获得出版资格的出版单位将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的行为。故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后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自行传播的行为并不适用该条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同时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出版物在正式出版之前都要经过严格的三审三校,对于涉及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内容,还需按有关要求进行重点审读,以确保出版物的质量达到有关要求和标准,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与交流。

 

我国《著作权法》中,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合理使用制度是一项体现我国国情的独创法律制度,该制度自设立至今已经历时30年,在这30年的时间里,这项制度为促进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和科技事业发展作出了不小的贡献。因此,笔者建议,应该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该制度进行解释与完善,以规范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从而减少纷争,让优秀作品更好地传播,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添砖加瓦、贡献力量,早日实现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