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授予境外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评估工作的通知

2017.10.24   

学位办〔2000〕8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截至2000年10月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共审核批准50个合作办学项目可授予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学校的学位。这些项目基本上立足于行业的特色或学科发展的需要,较为及时地引进了国外优秀师资和先进教材,直接学习和借鉴了国外有益的教学方法和教育管理经验;初步锻炼和培养了中方的师资及管理队伍,一定程度上更新了教学手段,改善了相应的教学保障条件;合作高校在实行自主招生、自主培养和自主管理,学生自费学习并自主择业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为全面、客观地评价和分析合作办学项目对国内相关院校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及培养模式革新的辐射效果,总结办学经验,结合教育国际化趋势,评估和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授予境外学位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加强对有关办学活动的引导和宏观调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开展授予境外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正式批准的授予境外学位的在办合作办学项目,项目至少已经进入到学位核心课程学习阶段,完成了相应的教学任务。

  二、评估性质:整体合格评估。

  三、委托评估单位: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四、评估方式:

  符合评估对象要求的项目中方举办院校提交评估申请、工作总结报告并填写评估材料汇总表;专家组实地考评。

  五、评估范围:

  项目举办以来专业教育情况和毕业学生情况。

  六、评估时间:

  评估工作从2000年11月开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各项目的评估时间,并提前二周通知受评项目中方举办院校。

  2000年10月以前获准、目前在办的项目,应在2001年6月以前接受评估。需要在此后接受评估的项目,中方举办院校必须提出缓评申请报告,报告应说明缓评理由及接受评估的时间。

  2000年10月以后批准的新设项目,接受评估的时间由中方举办院校在项目正式开办后确定并申请,但不得晚于该项目正式提出续办的时间。受评院校需在申请提出的接受评估的时间之前的一个月,将评估所需材料报送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2000年10月以前获准项目的举办院校务必于2000年12月10日前将所需的评估材料(含工作报告和评估材料汇总表)或缓评申请报告,报送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七、举办授予境外学位合作办学项目的中方院校,今后申请续办项目时,必须先申请对获得批准的期数内举办的该项目进行合格评估。

  八、评估过程中,各项目中方举办院校要认真准确地填写有关表格,如实反映本项目举办的实际情况。对于虚报作假的,将作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项目继续举办的资格。各项目中方举办院校要积极配合、支持专家组的实地评估工作,不得干扰专家组的正常评估活动。

  评估费用及其他事项,由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另行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ООО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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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授予境外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评估工作的通知

2017.10.24

学位办〔2000〕8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截至2000年10月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共审核批准50个合作办学项目可授予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学校的学位。这些项目基本上立足于行业的特色或学科发展的需要,较为及时地引进了国外优秀师资和先进教材,直接学习和借鉴了国外有益的教学方法和教育管理经验;初步锻炼和培养了中方的师资及管理队伍,一定程度上更新了教学手段,改善了相应的教学保障条件;合作高校在实行自主招生、自主培养和自主管理,学生自费学习并自主择业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为全面、客观地评价和分析合作办学项目对国内相关院校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及培养模式革新的辐射效果,总结办学经验,结合教育国际化趋势,评估和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授予境外学位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加强对有关办学活动的引导和宏观调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开展授予境外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正式批准的授予境外学位的在办合作办学项目,项目至少已经进入到学位核心课程学习阶段,完成了相应的教学任务。

  二、评估性质:整体合格评估。

  三、委托评估单位: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四、评估方式:

  符合评估对象要求的项目中方举办院校提交评估申请、工作总结报告并填写评估材料汇总表;专家组实地考评。

  五、评估范围:

  项目举办以来专业教育情况和毕业学生情况。

  六、评估时间:

  评估工作从2000年11月开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各项目的评估时间,并提前二周通知受评项目中方举办院校。

  2000年10月以前获准、目前在办的项目,应在2001年6月以前接受评估。需要在此后接受评估的项目,中方举办院校必须提出缓评申请报告,报告应说明缓评理由及接受评估的时间。

  2000年10月以后批准的新设项目,接受评估的时间由中方举办院校在项目正式开办后确定并申请,但不得晚于该项目正式提出续办的时间。受评院校需在申请提出的接受评估的时间之前的一个月,将评估所需材料报送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2000年10月以前获准项目的举办院校务必于2000年12月10日前将所需的评估材料(含工作报告和评估材料汇总表)或缓评申请报告,报送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七、举办授予境外学位合作办学项目的中方院校,今后申请续办项目时,必须先申请对获得批准的期数内举办的该项目进行合格评估。

  八、评估过程中,各项目中方举办院校要认真准确地填写有关表格,如实反映本项目举办的实际情况。对于虚报作假的,将作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项目继续举办的资格。各项目中方举办院校要积极配合、支持专家组的实地评估工作,不得干扰专家组的正常评估活动。

  评估费用及其他事项,由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另行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ООО年十一月七日